2004年12月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惊闻17年前被夫休 一怒告镇政府失职
汪仁洪

  “17年前,丈夫悄悄把我‘离’了,我毫不知情,还同他一直生活在一起。17年后的今天,我才惊奇地‘发现’我竟是一个早就离了婚的女人……镇政府为什么撇开一个当事人给另一个当事人颁发离婚证?我要把乱发离婚证的镇政府推上被告`E+L]>PQRabcd席。”12月6日,四川西充县妇女李亚军向笔者讲述了一起罕见的行政诉讼案。
    如梦初醒 17年前就被“离”了
  李亚军今年40岁,是西充县金泉信用社职工。她的丈夫叫谌大平(化名),系西充县某局副局长。
  李亚军告诉笔者:“1983年,我与谌大平结婚后感情较好,育有一女。我们年轻时闹过一次离婚,那是在1987年,但没过多久就风平浪静重归于好了。去年4月5日,我再同谌大平发生纠纷后要求离婚,并希望他对我进行一定补偿。”
  “现在还说什么离婚,我俩早在17年前就离婚了。”谌大平的话让李大吃一惊,认为谌在胡说。2003年4月8日,谌大平就分割财产和女儿抚养纠纷向西充县法院提起诉讼,提交了谌、李二人离婚的证据:二人在1987年写的《离婚申请登记书》复印件、晋城镇政府1987年给谌、李颁发的离婚证存根复印件。
  李亚军这才如梦初醒:“我原来17年前就成了离异的女人。”
    状告镇政府 要求撤销离婚证
  “我没有向晋城镇政府申请离婚,也未领取什么《离婚证》,晋城镇政府为什么为谌大平办理了离婚登记?”今年9月初,李亚军将晋城镇政府和第三人谌大平告到法院。鉴于此案的特殊性,南充市中级法院指定嘉陵区法院受理此案。
  在此案庭审中,李亚军陈述自己根本没向晋城镇政府申请离婚,谌大平向法庭出示的《离婚申请登记书》中申请人签字栏中的“李亚军”三字并非自己所写,名字上的手指印也不是她的,《离婚申请登记书》、《离婚证》都是在她没到场甚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谌大平私自到晋城镇政府办理的。“1987年到2003年期间,我同谌大平一直生活在一起,房产证、户口本等证件上都载明我们是夫妻,是一家人”。
  “晋城镇政府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谌办理离婚登记,严重违法,法院应该撤销晋城镇政府违规颁发的离婚证。”李亚军向法官提出请求。
    承认代妻签字 “手印”无法鉴定
  就此案,笔者电话采访了谌大平。谌大平说,1987年他与李亚军离婚时,当时是李亚军同自己一起去的晋城镇政府。谌大平承认,他与李亚军离婚申请上“李亚军”三字是他代签的:“因为李没文化,我就帮她代签了,但手印是她自己摁的。”
  谌大平解释说,1987年政府给他们颁发了《离婚证》,此证后来被他弄丢了,但晋城镇政府档案中保存着当年的证明,他到镇政府婚姻登记档案中复印的相关材料可以证明这一切。
  对谌的说法,李亚军持强烈否定态度:我压根不知此事,哪会到镇政府?我没有签名,哪会又按手印?是否我的手印,请权威部门鉴定。
  然而据笔者了解,李亚军的“手印”就像一个“红坨坨”,根本无法鉴定。
    经办人出尔反尔 一审法院驳回起诉
  据介绍,庭审前,晋城镇政府当时的经办人对李亚军的律师称,他没办过谌、李二人的离婚登记,此话律师作了笔录并由当事人签了字。然而庭审时这位经办人又出庭称:他在1987年为谌、李二人办理并颁发了《离婚证》。
  今年10月29日,嘉陵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42条“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”之规定,作出裁定:李亚军2004年起诉晋城镇政府1987年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,已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,法院不予受理,驳回李亚军起诉。
    不服裁定 继续上诉中院
  李亚军不服此裁定,当即上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。她在上诉状中称,在她不在场的情况下,晋城镇政府给谌单方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是违法的,对晋城镇政府的违法行为她一直蒙在鼓里,起诉期限的超过不是她造成的,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她的起诉是错误的。
  据悉,南充市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。(汪仁洪)